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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无效内部消息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4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无效内部消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一种是“法条说”。这种学说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必然是在劳动合同订立的后面,因为劳动合同订立了之后,才存在所谓的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法说的是不订立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而劳动合同无效,意味着劳动合同已经订立了,只是无效而已,所以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二倍工资,那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了。 生活中,不少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具体可以看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这个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劳动合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第几款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证明书。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答: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大多倾向于认为,只要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自愿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仅以劳动合同空白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在甲方工作年限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元。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上面对于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同上赔偿金)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若劳动者在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裁判机关一般会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劳动合同期满,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10.【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及《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