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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1

      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最低行为准则,只有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当今社会已是法制社会,法律时时刻刻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因此知法懂法守法已成为所有公民的必备素质之一。而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必备条件。但是,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是不会凭空产生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方可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尽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放初期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离法治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肩负组织、管理、决策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我国法律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的实现效益不高,法律的权威难以形成。法律权威不高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因之,培养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在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向他人住宅全裂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律诉求保护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让他人履行某一行为已实现相对人的权利。上述所说的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侧重于民事纠纷领域,这较为接近过敏近日的状态。然而,公民在其中不懂的法律为何物,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为后缺乏常识性准确性,有效性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差距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同,法律觉悟不高,是非观念往往在法律

      制度进行评判,人情观念还深深影响我国公民的思维模式,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上存在偏差,错误认识权利与义务关系。甚至为牟取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权利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导致权力滥用以前代发等现象,归根结底,问题的一方面在于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能自由,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不完善,立法草率,有的法律难以执行,于是我国有依法治中国的理念,却缺少依法治国的习惯,不仅仅是制度的构建,更多的是人民在法律意识法治实践的同步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人格特征与法治进程的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社会构建的顺利进行与预期目的的顺利达成。这就要我们必须注意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实现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的转化。从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角度来观察思考我们的法律进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解决,都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从纵向角度来看,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具有四个阶段即形成法律观念,理解法律概念,提高法律评价能力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如今的公民法律意识停留在法律感知阶段,这很难形成稳固的法律意识,并在生活中发挥作用。

      首先,礼法并行的社会模式运转出错。中国社会依旧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让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礼法的主次作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区分,法制的优势作用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而导致法律意识在公民的整体意识中处于下位运行,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原则进行,由此形成平等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则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人们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专制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在中国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进一步给公民的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积重难返。

      公民在生活中缺乏或直接放弃原有法律意识的机会。纠纷本来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公民往往动用各种手段或者关系来解决处理纠纷,利用传统关系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滥用公民权利,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种情况致使公民不能认识国家权力的性质,不能认识自身权利的作用,也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自然无法凭借法律意识来达到支持配合自身行为的目的。

      首先,法律生活失调,现在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法律的触角并没有延伸到各个领域,立法和法律的执行不够严谨,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其实执法中也有不当的举措。部分行政人员有官僚主义,执法过程中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或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或者是不愿意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法律就有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虽然,发达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公民服务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 国民精神教育”。《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立足于使公民意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我们必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公民人格的成长和精神素质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各级政府要确立现代政府理念,关键要克服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束缚和影响, 树立以民为本、主权在民、顾客至上、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民主开放的理念。例如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制度等民主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政府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公民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 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政治参与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和法律参与制度。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 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像过去那样只靠简单说教或意识形态灌输,而必须对社会存在进行改革。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一方面在观念上提升公民个体素质,使公民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德观念;另一方面,致力于公共的、民主的、法制的社会结构的建构,应当改变以往的片面性做法,加大对权力性法律规范的教育,培育我国公民对知法用法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达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