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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1.举证责任一般规则: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要求,患者应当提交就诊、损害的证据。因果关系、诊疗过错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2.举证责任的缓和:显而易见的医疗过错,无须患者进一步证明过错,即事实自证规则;违反诊疗法规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诊疗行为有过错;对医疗损害过错及因果关系申请鉴定的义务人,不限于患者;医疗机构主张免责、减责事由的事实,产生独立的举证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的案件虽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责任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如果双方没有具体的书面合同约定,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出发,一般应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与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于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一方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此类案件具体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患者应否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如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手术操作不规范致患者损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19、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受理。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4、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6.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虽也是侵权案件,但与其它侵权案件有极大的不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都是患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即自然人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方的过错遭遇侵权而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案件(主体类型较为恒定)。这类案件涉及的不仅是法学问题,更多的涉及医学问题,这类案件难度大、专业程度高、关注度高、办案周期长、诉讼成本高(鉴定费)。 这一观点,在陈二与何栢强、罗顺兴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股东如主张履行“前置程序”已无可能的,需要对相应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64、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应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范围。 08、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答:因医疗关系引起的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医疗行为损害了患者的人身财产权且存在过错时,可能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择一起诉。 71、患方因诊疗行为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从其产生缘由及诉讼角度考虑,应当是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上比过错推定原则更为有利于被侵权人,但并不是免除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仍应当由被侵权人即原告承担“侵权成立”的举证责任。即:原告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行为人即被告的抗辩事由,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3、本意见所称医疗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提供患者本人的陈述、分析等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效力较低。因此,患者应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进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5、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经人民法院释明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仍坚持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由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判决驳回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31、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1:在吕某某等79人诉S重工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中,天津高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就本案而言,吕某某等79人应当就S重工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该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S重工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