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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管辖-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管辖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7

    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管辖-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管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也时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变动,影响股东权益且须在公司注册地办理相关手续;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纠纷,应以合同纠纷规则确定管辖。 (三)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但并不是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股权转让纠纷不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仍属于合同性质的民事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 虽然股权转让纠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子案由予以规定,但并不是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来确定管辖。该条是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范的公司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公司的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等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本案朱丽叶与李承峻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不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仍属于合同性质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签订民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先约定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需要遵循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一般有:被告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住所地等等。 法律主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是属于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由诉请:当纠纷发生时,应选择正确的案由进行起诉。例如,可以根据实际纠纷选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或“确认股东资格纠纷”等。 (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合同履行地对确定上述纠纷案件管辖至关重要。对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一般合同纠纷履行地如何确定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则对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等三类特殊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特别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关系如何确定一般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被告B公司转让股权时虽有债务纠纷,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符合破产原因,即案涉股权在转让时不具备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此时认缴期限尚未届满,B公司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不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通源诚公司主张与南京中核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南京中核公司支付设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7、保险合同纠纷: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险物的所在地为管辖地;如果保险物是运输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则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该交通该工具的注册地、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合同纠纷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所谓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参考前述有关的论述。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软件合同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将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视为技术合同纠纷,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除了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外,还要适用纪要的原则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2017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金融法庭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挂牌,成为全国第一家金融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深圳金融法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金融案件的上诉案件,具体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典当纠纷、保理纠纷等民商事金融案件。